(1)遵守使用和儲(chu) 存說明。
(2)應遵守證書(shu) 上的有效期限,不應使用超過有效期的有證標準物質/標準樣品。
(3)對於(yu) 可多次使用的有證標準物質/標準樣品,確保其包裝的嚴(yan) 密性、儲(chu) 存方式滿足要求。某些情況下,有必要對剩餘(yu) 的部分重新包裝,否則,給出的特性值可能無效,從(cong) 而導致有證標準物質/標準樣品無法使用或不可靠。用戶應遵循生產(chan) 者在這方麵提供的使用說明。
(4)應按給出的最小取樣量取樣。小於(yu) 最小取樣量則沒有代表性。
(5)對於(yu) 可多次使用的有證標準物質/標準樣品,使用前應再次混合均勻。否則,長此以往,剩餘(yu) 的有證標準物質/標準樣品不再對已生產(chan) 和定值的包裝批有代表性,證書(shu) 上給出的值和不確定度不再有效。
(6)標注“本標準物質開封後請一次使用完畢"的標準物質,不能倒出至其他包裝中多次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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