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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溶液與試液的配製及標定方法
  • 更新日期:2024-02-28      瀏覽次數:432
    • 一、目的
      管理好標準溶液及試液,保證化驗正常運行。

      二、適用範圍
      適用於(yu) 標準溶液的配製、標定及試液的配製。

      三、責任者
      化驗員應嚴(yan) 格遵照該操作規程,QC主管負責監督本規程的實施。

      四、定義(yi)
      USP美國藥典
      CP中國藥典
      VS標準溶液

      五、規程
      5.1、標準溶液的配製及標定如無特殊規定,應嚴(yan) 格按照USP25或CP2000規定的方法操作。

      5.2、每批標準溶液應有明確的批號,其批號建立規則是VSxxxx(年)xx(月)xx(順序號)例:2000年5月標定的第1批標準溶液,其批號VS20000501。

      5.3、使用專(zhuan) 用的標準溶液配製及標化記錄,記錄應整潔,完整,準確,及時。

      5.4、標定溶液實行雙人複核製,第一標定人標定後,由另一人獨立操作複核標定,如無特殊規定,單人相對標準偏差應在0.1%以內(nei) ,兩(liang) 人相對標準偏差應在0.2%以內(nei) ,否則應重新進行標定。

      5.5、標定人對標定結果負責,批準人負責審核計算結果並批準標準溶液的使用。

      5.6、標準溶液如無特殊規定,一般有效期3個(ge) 月,並應每次使用前檢查外觀,必要時進行複核標定,對於(yu) 常用標準溶液在有效期前應配製新溶液並標定,對於(yu) 不常用和不穩定的標準溶液,可隨用隨配製或標定。

      5.7、標準溶液標簽應明確標有名稱,克分子濃度,標定溫度,標定日期及失效期等項目。

      5.8、試液的配製方法如無特殊規定,一般采用USP25方法,若采用中國藥典2000版方法進行化驗,應采用中國藥典的方法配製溶液。

      5.9、試液的有效期如無特殊規定,一般為(wei) 半年,並應經常檢查。如外觀發生變化,應停止使用,並重新配製試液。

      5.10、以易揮發有機物作溶媒的試液,可用合適的磨口瓶塞或膠塞防止溶劑揮發:對有惡嗅的應封好瓶塞存放於(yu) 通風廚內(nei) 。

      5.11、試液標簽應明確標有名稱,配製方法(USP或CP),配製日期,配製人,必要時標明所用溶媒。每瓶溶液應有明確的溶液編號,其編號建立規則是xx(年)xx(月)xx(日)xx(順序號)例:2001年2月3日配製的第1個(ge) 溶液,其溶液編號為(wei) 01020301。

      六、參照  《中國藥品檢驗標準操作規程》 USP25 CP2000